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4號
原 告 綠園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慶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豪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