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石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零玖拾貳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