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8號
原   告 爵士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光明
被   告  林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爵士悅社區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爵士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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