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原 告 邱奕翔 被 告 孫羽文 即貝提那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3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