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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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邱奕翔
被   告  孫羽文貝提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3月4日上
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2 年度 桃勞小 字第 44 號裁定(103.01.1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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