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
陳瑾瑜 律師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丁○○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一號、第四三三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О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