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己○○庚○○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未○○丙○○辰○○丁○○辛○○巳○○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890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戊○○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均沒收。
己○○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均沒收。
庚○○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均沒收。
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丙○○、辰○○、丁○○、辛○○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均沒收。
未○○、巳○○共同輸入私菸,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均沒收。
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己○○係「財順發」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00;船主為 楊士良 )之船長,民國94年3月24日,戊○○(綽號眼鏡仔)向己○○表示有一位綽號叫「 林董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欲自境外輸入仿冒 白長壽 私菸進入我國境內,需漁船至外海接運,輸入每箱私菸之報酬則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己○○斯時因經濟困窘而應允之。謀議既定,先由戊○○覓來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未○○(累犯前科如後述)、丙○○、辰○○、丁○○、辛○○、巳○○(累犯前科如後述)等負責搬運工作,約定酬勞為每人3,000至4,000元不等,繼而輾轉找來庚○○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靠行登記車主為仙通貨運交通有限公司),負責載運工作,酬勞則為20,000元,戊○○則負責以無線電對講機居中聯繫,可因此獲利50,000元。上開人等均知所搬運或載運之物為違法輸入之仿冒私菸,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範圍,目前仍在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期限內,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由己○○於同年月26日上午,自基隆市八斗子漁港駕駛「財順發」漁船出港,由戊○○以無線電聯繫己○○於同年月27日下午4時許,前往花瓶嶼東邊海域即東經120度04分、北緯25度26分(起訴書誤載為東經25度26分、北緯120度04分)之境外海域,指揮不知情之越南籍漁工8人,由不詳船名之大陸籍漁船接駁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白長壽香菸559箱又32條,並藏置在「財順發」漁船之密艙內,旋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返回八斗子漁港,並利用另艘「順富達」漁船在港邊整裝修理,較不易引人注意之機會,將「財順發」漁船停靠在「順富達」漁船旁,並依戊○○之指示,由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未○○、丙○○、辰○○、 杜俊榮 、辛○○及巳○○等人將「財順發」漁船上之私菸,通過「順富達」甲板,再經由碼頭邊之地下涵洞,將私菸搬運至與地下涵洞相通之鐵皮貨櫃屋內藏放,再由戊○○聯絡庚○○駕駛上開貨車到場載運上開私菸,並伺「林董」電話指示,準備載至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五股交流道下某加油站交付「林董」。 嗣為 警於同年月28日凌晨3時許,在八斗子漁港邊上開貨櫃屋旁,當場查獲上情,並在庚○○駕駛之上開貨車內查獲仿冒白長壽私菸559箱又32條(共計279,820包)。
二、程序事項:查本件被告戊○○、己○○、庚○○、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未○○、丙○○、辰○○、丁○○、辛○○、巳○○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戊○○、己○○、庚○○、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未○○、丙○○、辰○○、丁○○、辛○○、巳○○等18人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機動查緝隊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仿冒白長壽私菸559箱又32條(共計279,820包)。
(三)現場照片25張、船筏進出港紀錄一覽表、基隆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基隆關稅局點收各機關部隊移交緝獲走私物品運輸工具扣押收據。
(四)內政部94年11月22日臺內地字第0940078959號函。
(五)本院採樣照片6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網路查詢資料。
四、論罪科刑:
(一)按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同法46條所謂之「輸入」,係指自國外將私菸或私酒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者而言;而領海,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規定,則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己○○駕駛「財富發」漁船接駁私菸地點係花瓶嶼東邊海域即東經
120度04分、北緯25度26分處,此海域距我國公布第一批領海基線大牛欄西岸(T8)至翁公石(T9)段基線約
53.36浬,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第14條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條規定,該海域不在我國12浬領海及24浬鄰接區範圍內之事實,有本院卷附內政部94年11月22日臺內地字第0940078959號函暨海圖可稽。故被告自我國領海以外之海域將私菸運輸進入我國境內,該當菸酒管理法第46條所稱之輸入私菸甚明。
(二)本案被告輸入侵害商標權之私菸,核其所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之輸入私菸罪,及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輸入罪。被告戊○○、己○○、庚○○、壬○○、乙○○、丑○○、卯○○、癸○○、甲○○、子○○、午○○、申○○、未○○、丙○○、辰○○、丁○○、辛○○、巳○○等人,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綽號「林董」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罪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越南籍漁工遂行上開犯行,係間接正犯。公訴意旨雖漏未援用上開商標法規定予以論罪,然此部分業經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仿冒之白長壽香菸),且與業經起訴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有如後述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先行告知被告該部分涉犯罪名後,依法併予審理。又被告以一輸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菸酒管理法、商標法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未○○前因煙毒、麻藥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10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89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91年9月20日入監執行殘刑2年6月24日,迨94年1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巳○○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二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均值壯年,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金錢,竟圖以輸入仿冒私菸之方式牟利,對於我國菸品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惟慮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戊○○居間介紹、無線電指揮聯絡,並負責找人搬運私菸,被告己○○駕船出海接駁私菸,其二人於共犯結構所處地位之惡性較重,另慮及各該被告因參與本案之可得利益(被告戊○○可得50,000元,被告己○○每箱私菸可得1,000元,事成約得獲利近560,000元,被告庚○○可得20,000元,其餘被告負責搬運僅得3,000至4,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8條定有明文(依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主、從刑不可割裂適用不同法律)。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迄未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予以沒入,有本院卷附該局94年11月17日基普緝字第0941030466號函可稽,依前揭法條意旨,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
五、適用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專用│商標註冊│商標專用│商標使用之範│扣案物品││││權人│證號│期限│圍││├──┼───────┼────┼────┼────┼──────┼────┤│1││臺灣菸酒│00000000│民國102│菸、菸草、香│559箱又││││股份有限││年11月30│菸、雪茄│32條(每││││公司││日││箱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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