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少連上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4年9月24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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