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孔慶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等犯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於95年12月22日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於96年2月21日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