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起訴書誤載為 陳惠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名稱部分所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名稱部分,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予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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