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柏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