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莊德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方體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馬伯強 」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馬伯強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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