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莊德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方體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馬伯強 」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馬伯強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