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陳宥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美梅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