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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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雄
張智賢
被 告 吳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