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陳雲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翠琳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翠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8
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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