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祖齡選任辯護人楊子莊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7月17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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