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上訴人 謝易玖 (即 謝財源 繼承人)被上訴人 黃泰山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伍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樺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