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92號聲請人 葉達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艾漢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艾漢咸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並提供本票原本供核對?本件之提示日?利息起息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