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 紀速增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被告 謝劉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