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83號聲請人 黃麗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進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原因事實及理由所載本票發票日期是否為102年11月11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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