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功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伍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
二、玆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前積欠上訴人7,870,923元未清償,詎被上訴人所執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移調字第49號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32946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強制執行上訴人財產在案。上訴人爰以前開債權向被上訴人主張抵銷,被上訴人即不得再持前開執行名義持行上訴人財產,而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嗣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第一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雖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有聲明上訴狀可憑,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明,而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項,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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