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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