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0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七號、第四三三一號、第五0七三號、第五五0八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