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小上字第13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94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依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亦即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次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固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或抗告,惟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關於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視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規定,於小額程序並無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自明,且小額程序判決書本得不記載理由,為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所定,是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自不得單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上訴,此乃當然之解釋,上訴人如以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上訴,同屬上訴不合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車禍之主要原因,完全是原審共同被告 金英培 駕駛車號
0000-00號小客車(下稱B車)從弄口由南向北急速衝出所致,本件過失責任應由B車負責。
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99年1月23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車號0
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北市○○路○段○○巷由西向東直行至同路段39巷24弄口,因未注意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之過失,致其右側車尾與沿基隆路二段39巷24弄由南向北直行之原審共同被告金英培所駕駛B車前車頭發生碰撞,再A車失控打滑又與路邊停車之被上訴人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腳踏車及臺北市○○路○段○○巷○○號大門發生碰撞因而受損之事實,是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相片為據。惟前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析表肇事原因欄記載原審共同被告金英培所駕駛B車竟無肇事原因,顯然與所附現場圖及相片資料不符,上訴人已於原審答辯狀陳明在卷,原審未予查明,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上訴人為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請求送請鑑定。
㈢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由「西向東」直行,而原審共同被告金
英培係由「南向北」直行,卻又記載「車道數相同」,其判決理由認定顯有矛盾。
㈣依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記載B車無肇事原因,則A車右側
車身所受毀損又從何而來;縱然是車道數相同,又何以A車之車身被撞損,原判決理由並未說明,再依經驗法則顯然有悖。
㈤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綜觀上訴人指摘關於原判決認定肇事責任事實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原判決依何訴訟資料有合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或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另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理由認定A車是由西向東直行,B車係由南向北直行,卻又記載「車道數相同」,顯有矛盾,以及判決理由未說明A車受損為何B車無肇事責任,亦即理由不備云云,顯係以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為由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自難認為合法。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及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詩芸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