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勝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七號,一○一年度執字第七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勝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勝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除應補充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偵查案號即「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及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名稱案號及日期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11月20日│100年10月22日│101年3月29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101年度毒偵字第7│101年度毒偵字第2││查││310號、101年度毒│310號、101年度毒│218號││││偵緝字第178號│偵緝字第17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01年度上易字第1│101年度審易字第1││實││697號│697號│895號││審├──┼────────┼────────┼────────┤││判決│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10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01年度上易字第1│101年度審易字第1││決││697號│697號│895號││├──┼────────┼────────┼────────┤││確定│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11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