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顯忠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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