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首愈 律師被告庚○○
戊○丁○○辛○○被告己○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鍾啟煌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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