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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