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97年度聲減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二號),暨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及受刑人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三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本案所犯三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犯之,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一月底起│九十四年一月底起│九十三年二月間某│││至同年二月四日晚│至同年二月四日晚│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上七時許止│上七時許止│六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八二│核退毒偵字第八二│核退偵字第七00│││三號│三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上訴字││事實審││一0四七號│一0四七號│第一六九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臺上字││判決││一0四七號│一0四七號│第四八二二號││├────┼────────┼────────┼────────┤││判決│九十四年八月十五│九十四年八月十五│九十五年八月三十│││確定日期│日│日│一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予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