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468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相 對 人  洪沛晴
       洪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98,178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
管轄之適用。又相對人住所地為屏東縣,有相對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