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雄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卓錦燦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小字第1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月31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 記 官 楊雅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貳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雅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雅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