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林偉民
送達代收人 高文婕
相 對 人 林偉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