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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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宜簡字第247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被 告 關德宮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201.13平方公尺之磚造
鐵皮頂建物、鐵皮建物及鋼鐵造雨棚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
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仟零貳拾伍元,並自107
年1月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日止,按年給付原告參佰陸拾貳
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管理之國有土地,被告無正
當權源占用系爭土地上興建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磚造鐵
皮頂建物、鐵皮建物、鋼鐵造雨棚(下稱系爭地上物)作為
寺廟,取名為「關德宮」。惟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
權源,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
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依民
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起訴前5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爰為訴之聲明:⑴、被告應拆除系爭地上物,將土地返還
原告。⑵、被告應自103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予原
告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3,218元。⑶、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以:對於有佔用到原告管理的系爭土地無爭執,但
只是管理該廟宇,該廟宇存在已久,來往人民出海前都會前
來參拜,基於信仰沒辦法拆除,希望能承租系爭土地,讓廟
宇繼續存在。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管理之國有地,其上有被告如
附圖所示編號A之系爭地上物無權占有該部分土地等節,業
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107年4月20日複丈成果圖、105
年4月22日占用國有公用地處理協調會議紀錄為證(本院卷
第15至2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於本院調解案件即107
年度宜簡字第121號卷宗稽核屬實,且被告俱無爭執,均堪
信為真實。
㈡、查,本件系爭地上物占有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既屬無權占
有,則原告本於系爭土地之管理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為
民法第179條前段所明定。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獲得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次以,建築建物之基
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不
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10%為限。爰斟酌被告占用系爭土
地係作廟宇使用,為往來信仰民眾參拜處所,位於省道台二
線旁,交通便利,惟地處偏僻,商業活動不明顯等客觀情狀
,認被告占用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以申報地價額
年息4%計算為適當。並參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103年及104
年96元/㎡、105年及106年128元/㎡、107年45元/㎡(於本
件應以各該期間公告地價120元/㎡、160元/㎡、56/㎡之80%
計,參土地法第148條及其施行法第2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條前段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及被告占有系爭土地
面積201.13㎡計算,依如附表計算式認被告應返還原告不當
得利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編
號A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另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超逾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敗訴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計算式: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1、自103年10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不當得利:965元【96元/㎡
×201.13㎡×4﹪×(1+3/12年)=9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2、自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之不當得利:2,060元【128元/
㎡×201.13㎡×4﹪×2年)=2,060元】
3、自107年1月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362元【45元/㎡
×201.13㎡×4﹪=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