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國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松枝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101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1,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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