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ENGSREE.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PENGSREEPROMPONG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樸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甘股
100年度毒偵字第2127號被告PENGSREEPROMPONG( 潘朋 )泰國籍
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1段506巷526弄37號居留證號:G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ENGSREEPROMPONG(潘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3月4日予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9年3月5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2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悟,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4月10日晚間某時,在臺中市烏日區某工廠,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生煙霧狀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PENGSREEPROMPONG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通知其至警局驗尿,而於100年4月12日13時53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ENGSREEPROMPONG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於警詢時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檢察官陳松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尚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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