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呂新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台中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郭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