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廖鄭阿蘭
廖顯洲 廖翰廷 廖哲瑋 廖秋蓮 廖慧如
2被告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金富 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1,3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561,300元+請求租金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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