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耀飛
訴訟代理人  陳鋒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2年5月20日核發之101年度司執世字第14344
號執行命令,自民國101年5月起至債務人 蕭雅芳 離職之日止,在
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捌
元自民國9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在債務人蕭雅芳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
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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