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甲○○(大陸人士)上列抗告人因9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聲明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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