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大陸人士)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本院91年度聲繼更字第1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91年度聲繼更字第1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5、9、13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按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本件應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對於本院前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瑞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