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並釋明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及釋明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表:
一、完整之債權人清冊(除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外,其他債權人姓名、地址或主營業所)及債權種類、數額。
二、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其債權人姓名、地址、主營業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債權數額,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自用住宅不以屬於債務人單獨所有者為限。
三、說明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