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
一、門牌號碼為新店市○○里○○路○○巷○○號1樓之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房屋貸款利率調高之證明文件及新店市○○段木柵小段243-248、243-276、243-277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 劉家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前兩年,配偶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並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負擔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而提出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
五、提出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六、提出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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