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契約及非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等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主文所列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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