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5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