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0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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