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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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丁○○
甲○○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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