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被告 龔玉花 被告 陳叔文 被告 陳茂琼 被告 陳淑貞 被告 陳致樺 即 陳麗秋 被告 陳禎娸 即 陳炎秀 被告 陳秀麗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