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償還合夥支出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號1樓原告因請求償還合夥支出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零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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