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黃淑芬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