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
樓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7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於91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7年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2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3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9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7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320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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