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月28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台北縣石門鄉戶政事務所96年2月5日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